重建中国天然气产供储销价格形成机制 ——兼
0 引言
2017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改革油气管网运营机制,分步推进国有大型油气企业干线管道独立,分开管输和销售,实现油气管网向第三方市场主体公平开放[1]。2019年12月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管网公司)挂牌成立,标志着中国油气管网运营机制改革进入实质性实施阶段。以2013年在全国推广天然气门站价格管理机制为起点,中国花费了数年时间完成了天然气产供储销价格形成机制的重建。根据欧美国家的经验,管网运营机制改革客观上要求中国再一次重建天然气产供储销的价格形成机制,为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于2018年委托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油)和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等单位就价格机制的重建问题开展前瞻性研究;国家能源局于2019年把气价改革与管网改革协同推进机制的研究列为重点研究课题并就课题研究的承担单位向社会公开招标,表明了政府部门对价格机制重建问题的重视。
为了推动中国天然气产供储销价格形成机制的再次重建,笔者调研了欧美国家在管网运营机制改革前后天然气价格的运行方式和管理经验,深入分析了中国天然气价格管理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为适应管网运营机制改革,重建中国天然气产供储销价格形成机制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表。
1 对欧美国家经验的考察
欧美国家的经验表明,天然气工业的价格形成机制必须与管网运营机制相适应,管网运营机制改革后天然气工业与市场的运行方式将发生根本性变化,从而要求重建天然气产供储销价格形成机制。
1.1 管网运营机制改革前
在管网运营机制改革前欧美天然气工业的运行方式典型地表现为:生产商负责天然气勘探、开采、集输和净化,在生产区按照气源销售价格将天然气销售给管道公司;管道公司负责天然气远距离运输和储存,在 “城市门站”或“工厂门站”按照门站销售价格将天然气销售给地方配送公司或管道直供大用户等下游买方;地方配送公司则负责区域配送并按照终端零售价格将天然气销售给家庭、商业和中小工业用户。生产商与管道公司之间,管道公司与下游买方之间,普遍签订包含照付不议、保证供应等约束性条款的长期购销合同,合同期限可以长达10年、20年甚至更长[2]。
有两种机制用于形成生产商的气源销售价格:政府管制和买卖双方谈判。在北美地区,生产商的气源销售价格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受到政府以成本加成为基础的价格管制,实践证明这种管制是不成功的,并最终导致20世纪70年代美国州际间天然气供应短缺以及加拿大产气省份与用气省份政治关系的紧张;在欧洲地区,生产商的气源销售价格采取买卖双方谈判的办法,价格谈判的基础是天然气的市场净回值并与石油产品的价格建立指数化关系。随着欧洲天然气工业发展的不断成熟,市场净回值定价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批评:生产商和管道公司利用这种定价方法最大限度地获取天然气工业的经济剩余,使得所有天然气用户所支付的价格远远超出了天然气在竞争市场中所能达到的水平[3]。
管道公司的门站销售价格、地方配送公司的终端零售价格均为捆绑式价格并由两个部分构成:天然气采购成本和自身的运输、储存或配送成本(含合理的投资收益)。在北美地区,管道公司的门站销售价格和地方配送公司的终端零售价格均严格受政府以成本加成为基础的价格管制,其中天然气采购成本按照“购气成本调整条款”直接转移给下游买方,自身的运输、储存或配送成本(含合理的投资收益)按照成本加成原则确定。在欧洲地区,管道公司的门站销售价格和地方配送公司的终端零售价格很少受到政府严格的以成本加成为基础的价格管制,通常采用将成本加成定价和市场净回值(或市场价值)定价相结合的定价方法[4]。
1.2 管网运营机制改革后
为促进天然气竞争,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90年代初期,美国、加拿大和英国率先对本国的管网运营机制进行改革,受其改革成功的影响,包括欧盟成员国在内的许多国家也相继对本国的管网运行机制进行了改革,一些国家的管网运营机制改革已扩展到地方配送领域。管网运营机制改革前,管道公司的运输系统并不对外开放,而是通过提供从采购到运输、储存和销售一揽子供气服务,实现对其所服务市场的垄断经营;管网运营机制改革后,管道公司向所有管道进入者提供公平准入运输服务,这样上游生产商就可以自由地将其生产的天然气出售给任何感兴趣的下游买方,下游买方也可以自由地选择他们最满意的上游生产商,从而在生产商之间形成为争夺下游买方而进行的竞争,这一竞争模式称为气—气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