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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社会关系修复 检察温度可感可触

来源: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2018年,周某、李某在聚会中相识互生好感,不久确立恋爱关系,2020年年初两人因感情不和分手。分手后周某对李某念念不忘,多次提出想复合都被李某拒绝。2020年8月,得知李某与刘某相恋,周某酒后到李某住处与刘某发生争执,用随身携带水果刀将刘某颈部、肩背部及胸部等多处刺伤。李某在劝阻过程中,被周某划伤。经鉴定刘某伤情已构成轻伤一级。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发现证人证言中体现李某被划伤,但伤情如何只有只言片语并无就医材料、法医鉴定。经询问得知李某受伤到医院进行缝合手术后没有进行伤情鉴定,检察官联系法医对李某伤情进行活体检查,初步判断李某面部创口疤痕长度未达轻伤以上伤情。法医将《人体损伤鉴定标准》中轻伤构成条件向李某及家人进行了详细介绍,并提出李某如有疑问可以到鉴定机构进行咨询及鉴定。鉴于李某所受损伤系周某行为所致,检察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促成周某当场支付李某医药费用及误工费。通过检察官释法说理,周某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深刻反思,坦言不该一时冲动酿成大祸,其诚恳地向李某赔礼道歉,并向李某父亲表态再也不打扰李某的生活。李某亦表示不再进行伤情鉴定,对周某表示谅解。就刘某的轻伤,检察官另行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周某对刘某进行赔偿并道歉,取得刘某谅解。
因周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对刘某、李某进行赔偿,并取得二人谅解,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为了教育挽救周某,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决定对其以情节轻微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主动作为,深度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通过建立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对话关系,让犯罪嫌疑人主动承担责任,让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都得到救济,消弭双方冲突。也促使犯罪嫌疑人早日回归社会,达到社会关系修复、深层次化解社会矛盾的目的。

【来源: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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